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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1-04-03 文章点击数:5381

第一条  监事会人员的产生

广东省黄金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成员由2人组成,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二条  监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并了解广东省黄金珠宝行业的发展趋势;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循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监事会成员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客观、公正、无私的评价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有下列违法之一的,会员大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

(一)不按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职权,干预协会工作的;

(三)泄露协会秘密,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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