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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干股”的法律效力
作者:戴小红律师 来源: 时间: 2018-06-07 文章点击数:1053

近年来,企业老板为了留住公司重要的合作伙伴、管理人员或重要技术人员,并确保员工和公司利益一致,采用 “干股”的激励方式,收到很好效果。 

   “干股”的概念及取得

“干股”不是法律概念,是民间对那些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财产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统称为干股。有人认为“干股”是因为其以劳务或其他资源(例如客户资源)等进行出资而获取的对价,这种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干股”既可以是全体股东也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干股”可以在公司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可以是附条件股权赠与,也可以是未附条件的股权赠与;“干股”可以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干股”的法律效力  

1.  根据协议约定或公司规定取得,但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登记的“干股”法律效力。

如果是根据协议或公司规定取得,但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登记,则适用合同法,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但该“干股”不能产生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2.  根据协议约定或公司规定取得,并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登记的“干股”法律效力。

如果是根据协议或公司规定取得,并已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登记,则“干股”已是公司的真正“股东”,对外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干股”的约定不仅适用合同法,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而“干股”股东具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持股人与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当然,如果持股人获得的股份在此之前如果没有实际出资或足额出资的,则持股人有义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因为“干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企业在实践中的一种激励方式,以激发合作方、管理层、技术人员等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其中的权利义务一般都是通过协议的约定实现,所以撰写一份专业的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十分必要的,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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